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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城管执法部上班,在执勤途中开电摩与一个老头电动三轮发生碰撞,老头翻车大腿骨折,因为城管部的电摩速度不符合机动车标准所以以机动车事故处理,交警队最后判定赔偿老头5万多,这个责任应该是老公自己的还是城管执法部单位的呢?

行政诉讼 2018-12-27 1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交通行为人具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高度注意,结果避免等一系列义务。
    如果交通行为人发现交警的指挥有误,按其指挥通行有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结果的时候,就应当履行其结果避免的义务。
  • 关于翻车事故处理,涉及的法律规定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既然双方车辆都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则按照上述规定,首先应当由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在这里,过错责任比例的确定依据,主要是交管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你上面的抗辩理由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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