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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我10万?调解书答应偿还?但是不还钱?我申请强制执行了。执行了二年才给我钱?请问执行期间利息怎么算

案件执行 2022-10-21 1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欠债人不还钱也申请执行了但是对方还是不还的,法院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会对其财产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强制其偿还债务。所以债务人还是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如果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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