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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事,由于被临时决定要求立即上交电脑,于是他经相关领导同意可以拷出自己的文件。但是拷贝过程中发生争议,他认为文件是自己收集、整理并详细记录的,属于他的个人文件(纸张签字盖章版已交接完毕,电脑留存的电子版是交接时自己备份的),公司认为只要与公司有关的任何文字都是公司文件。所以公司以他盗窃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将他除名。请问是否合法?

知识产权 2022-10-21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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