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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5年3月开始分居,因家暴无法忍受,报警且于2015年9月17日自己向法院递交因家暴导致的离婚申请,2015年11月24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在2016年7月12日第二次提出离婚申请,且提供了被告手写的离婚协议落款未签字,在庭上被告承认分居及离婚协议,且在一审判决后的这段时间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分居状态依然在维持。法官说依然不判离婚,因未满两年的分居不能判离,家暴病历被告不承认,8月17日开庭结束后,被告到女方单位限制其人身自由,通过报警处理后晚上又到女方娘家闹,并对女方的父母进行言语上的人身攻击,且狂言说只要他不同意我永远离不了婚,且夜夜折磨我及家人,让我们无法休息,白天在我家吃,我精神极度压抑,而派出所说因为法院不判离婚,他只要不是太过激的行为都是可以包容的。我今天上午去派出所调了昨天的出警记录,法官说还是不判离,她只能帮我传唤被告,做个笔录,不准离婚是她法官的决定。我真的很痛苦,法官说其他的她帮不了我,而且我上诉中级法院肯定会维持原判的,我离不了婚。难道法院不判离婚,我就永远无法正常的工作和休息吗?希望律师能给我法律上的援助。在庭上被告承认分居及离婚协议,且在一审判决后的这段时间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还是不判离

离婚 2019-02-05 22: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离婚开庭审理一般一次,如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或当事人申请再次开庭(以上两种均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批准)或合议庭认为应当再次开庭的情形,才会再次开庭审理,当然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简易程序一般转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建议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在审理期间,如果证据复杂、众多,可以单独进行质证。另如财产评估、鉴定等不计算审限内,如当事人双方就财产问题争执大,可就离婚问题先行裁判,财产分割另行审理。如果被告方经传唤未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审理、判决(开庭公告为60日+15日答辩期+30日举证期,判决公告为60日+15日上诉期,不计审限内)。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方在半年内不得再提起离婚诉讼。

  • 1、司法实践之中,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离婚,且双方均不存在婚姻法32条规定的应当首次起诉,调解不成,就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纯属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坚持离婚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基本不会在首次起诉的时候就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如果坚持离婚一方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会认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离婚一方去意已决,已无挽留必要,无和好可能,从而判决双方离婚。
    2、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C、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E、其它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

  • 一、在判决下达15日内对方提出上诉是合法权利。

    二、对方上诉不算重新审理案件。

    三、如果你想分割共有财产,应当在起诉中写明诉讼请求,如果一审的时候未写明,可在二审开庭前,书面向法庭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在你们有婚前财产协议的前提下,并且该协议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那么按照协议执行。
    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在双方都没有家庭暴力、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过错的前提下,单纯按照感情不和审理离婚,法院在分割财产上一般会侧重弱者,所谓弱者指的是收入相对低的一方,或者稍微侧重女方以及带孩子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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