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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结婚,结婚后男方一直吊儿郎当,甚至有和别的女人同居(结婚前就同居),09年底因琐事男方殴打女方,10年一月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哀求认错在判决前晚女方决定给次机会撤销起诉,但法院留存案底。之前女方一直没怀孕,经过检查女方没有问题,男方拒绝检查并指责是女方有问题,离婚撤诉后男方同意检查(有病看病),男方基本属于死精(医生也说怀孕几率很小),经过两年寻医问诊,11年底女方终于怀孕(这之间看病费用基本是女方付钱,甚至发现男方和其他女性关系暧昧),怀孕后女方一直在娘家保胎,知道小孩顺利生产,生产后也是在娘家哺乳小孩。这期间男方一个人在无锡打工,只在生小孩,小孩满月,一百天回家。12年底过年回家,男方嫌弃女方,曾主动询问女方离婚的话,有什么要求?女方为小孩考虑,一直在争取挽留婚姻,并在年后带着小孩和男方一起去工作。但是男方反应冷淡,小孩不照顾,并且和另外的女人关系暧昧(一直有短息,电话联系)。据此可以判断男方又一次外遇,甚至故意不照顾小孩,妻子让女方死心。如女方提出离婚,又不想要小孩(不是不想要,只是女方将近两年没工作,离婚后带着小孩,男方的抚养费估计指望不上所以肯定很困难,干脆先不要,以后可以的话在争取。),该怎么办?两人的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有男方外遇女人的短信,电话记录照片是不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要问的问题很多,期待您的帮助,不甚感激!

离婚 2019-01-07 10: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所有。如果房产是婚前男方买下,登记人是男方一人,那么住房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如果房产登记在她人名下,就是他人合法的财产,小夫妻离婚时,也无权分割该住房产权。
  •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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