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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转让给我一个厂房,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有一张《国土局文件》。请问这种情况能过户吗?别人转让给我一个厂房,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请问这种情况能过户吗?

房产纠纷 2019-05-13 13: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
    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
  •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商品房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必须领取,这是作为你享有国有土地70年使用权的唯一证明,是你权利的来源和归属的证明。因此,必须领取。而且,如果你想要办理一些出租,转让,或是抵押贷款,这都是你所必须提供的证明。
    因为房屋无土地证会造成房产“物权”的不完整。我国土地法和房地产法明确规定房屋应办理土地证,这既是一项法律规定,也是保护房屋产权人权益的一项有效措施。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交给业主,其房屋的权利是不完整的。
  •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来源的类型:两种,一种是划拨另一种就是出让。
    1、划拨一般是政府用地、军事用地、教育用地等,是国家无偿给使用方使用的,出让,一般是企业用地、城市商品房或者商业性用地等,是使用方花钱买使用权限的。
    2、我国的土地证,是使用证,不是所有权证,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你买的商品房或者二手房,是出让的,交钱买的使用年限。
    3、农村住宅的那个,是划拨的或者集体土地使用的,是无偿的,不可转让的除非转让的经过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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