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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他们收了投标人的保证金不退还,我们有什么责任吗?毕竟代理公司是我们委托的,但是钱是代理公司自己直接收的我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他们收了投标人的保证金不退还,我们有什么责任吗?

综合法律 2019-03-11 09: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
    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符合如下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履约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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