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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6月份签约了一家做高考日语的培训机构,公司主要业务是派遣我们这些日语老师到高中负责日语教学工作。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入职时间是9月份开始,签合同时口头有约定8月份公司可能会安排我到某所暑假补课的学校,跟着其他老师学习。并根据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但是实际情况是7月份中旬开始公司就已经安排我在一所高中学习了。现在学校这边补课快结束了,公司又要求我去别的地方上课(不是学习),并且可能拒绝我提出签署补充协议的要求(明确7、8月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将7月、8月实际上班天数算入实习期,报销差旅费等内容)。新的工作时间是这周六,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拒绝前往工作吗?公司如果因此造成损失,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

教育 2022-11-21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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