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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几号,通过网上QQ群认识,然后通过手机借贷宝平台借款多笔高利贷借款,30%的周息。。当时借款发布借款如下:第一笔借款2.5万7天 2.5万10天(实际到手2万,一共打的5万借条,发布24%的年率,那个3万的押金条是通过借贷宝平台转账转回给借款人,有记录可以查询 然后借款人还要求绑定了我的苹果ID 账号 )第二个放款借款1万,1万7天 ,1万10天(实际到手7千,3千利息,另外一万是押金条,也是通过借贷宝平台好友转账转回给那放款人)第3笔借款,5千,借贷宝平台发布6千7天,5千10天借款(实际到手5千,一千利息,另外5千是押金条)。其中这笔借款我已经在第6天提前通过微信转账还给他本人,当时连本带息转了6千给他,因为借贷宝平台还款要有先借先还的顺序,所以6千给我秒到365天借款0利率,另外5千押金条现在也不给我处理。打电话未果,还了也不给处理) 第4笔借款3600,发布借款7天24% 3600,10天8000(实际到手3000,600是7天利息,8000是押金条,同是通过借贷宝平台好友转回打的空条子,可以查询) 还有后面相继借款一个7天3900,押金条3000 ,10天 (实际到手3000) 。一个1200 7天。押金条1000 ,(实际到手1千)一个直接1700实际到手1千,无押金的。。。。。现在已经全部逾期,实际全部借款到手3.5万左右。逾期8天 借贷宝平台根据押金条总借款收取了一个5%的逾期管理费。5千多,还有一个平台每天24%的高额罚息,,,现在第一个借款人在未经我的许可下就用ID把我手机给锁掉了,所有借款信息,截图证据都被他销毁,还短信群发给我手机通讯录上所有好友,咒骂诋毁我。还强制要求我还款56000 实际才借了2万不到1个月时间。通过借贷宝条子,律师起诉我,。第2个1万的借款人每天各种电话骚扰我家人,朋友。用下流恶心的短信群发,对我家里人进行人生

债权债务 2019-01-08 12: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离婚借的高利贷,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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