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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浙江省金华东区曹宅镇杜宅村斯奈尔工贸有限公司上班3月20日来上的班,12月5日辞职未被批准,之后没去上班,今天12月9日,我去问车间主任,他说他签不了了辞职申请,因为我已经自动离职了,我问工资是时候发,主管说自动离职是没有工资的,我说不可能我问过律师了有工资的最多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旷工的工资,他说公司规定的,合同里写着呢你已经签了,没有钱了,我们厂拖欠工资9月份工资还没发,来的时候口头告诉压三个月工资,现在自动离职了三个月工资都不给了,说是自动离职之前所有工资都不发了,咋办呀快过年了这个事情解决不了年都过不好求帮助,最后能拿出一套方案说服老板,把工资给我,谢谢对我的帮助因为我已经自动离职了,主管说自动离职是没有工资的,现在自动离职了三个月工资都不给了

合同纠纷 2019-06-07 14: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也不是必须填写公司的辞职书。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
    一、正常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你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二、快辞。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例如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来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单位批准,可以立马走人。用人单位不但要按时支付工资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辞职书(最好写成《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兹有XX部门XXX,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不予支付,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你可先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反映。
    只要是拖欠工资你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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