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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房子卖给乙方后同时把土地承包权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但没有在政府备案,赔偿款该那方领?

合同纠纷 2018-07-17 0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会出现以下导致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不利影响。
    譬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
    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而且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利益。  有人认为《物权法》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可以继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继承的。
      其实,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
    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 有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房地产转让的前提是转让人须对供转让的房地产享有处分权。有四种情形不得转让房地产:  
    1、转让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者不得转让房产。首先,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部分共有人不能转让房产;其次,以标准价购买优惠住房者,对房屋只有有限产权。因此在住用满5年之前不得买卖。  
    2、房屋所有权尚未确定者不得转让房产。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其本身的权能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避免纠纷复杂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房屋不允许转让。此外,对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因为欠缺官方正式有效文件的认可,其归属不明,来源不清,也不能依法进行流通。  
    3、转让人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者不得转让房地产。首先,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和土地的有效利用,避免炒卖地皮,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法律要件的房地产不能转让;其次,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也不能转让;此外,以成本价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该房屋在5年内不允许上市买卖。  
    4、转让人系无所有权者不得转让房地产。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据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也就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因此也无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  另外,校园内不能分割以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能出售。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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