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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牵小熊去拿奶,回来的路上,我在前面走,小熊紧随我后面,突然从身后飞奔跑来一个小女孩,跑到狗身边时可能刹不住了,就从狗身上跨过去,小熊不知发生了什么,认为有人攻击它,上去就是一口,把那小女孩的腿咬了两个牙印,牙印如笔尖大小,很快就紫了,但是没破。孩子哭了,因当时事情发生的突然,狗的反应太快我毫无防备,狗绳在我手里紧紧地握着,我蹲下查看伤情,劝孩子不要哭,不要怕,询问情况后才知这孩子是旁边一个私立课外辅导站的学生,因老师不在,她出来到小店买零食吃,想赶紧跑回教室。后来等到老师来了,我告诉她我的的住址在拿奶的老板娘那里,就离开了。 不一会,孩子的家长和老师都到我家来兴师动众地要求赔偿。我将当时的事情发生的经过向他们作了介绍。那个家长只说你的狗咬了我的孩子你要负责,我说我答应赔付所有医疗费用,并不等于是狗的全责,我是因为看孩子被咬,家长的心情肯定很害怕难过,才答应赔付的,这时那个校长得寸进尺也在旁边喋喋不休地数落我的狗咬人。我不知怎么地就来火了,我想:我好像不是在学校操场里带狗散步吧?我带狗走路不犯法吧?是你们没有监管好孩子致使孩子撞到狗的,不是我把狗放掉咬了你孩子的吧?作为直接监护人和间接监护人孩子在外面乱跑,孩子小当然不懂跟狗保持距离,还直接往狗身上撞,你们干嘛去了?你们没有责任啊?你们怎么负责的?我答应给她付钱带她去看,承担一切费用,可是你们付的什么责?倒是说给我听听?那校长哑了,那家长说学校是有责任的,我会向他们追究,至于你的狗咬人是第一责任,我说:你的孩子不乱跑,不跨狗,狗会咬到她吗?绳子在我手里牵着,路上那么多人咋都不咬专咬你的孩子呢?这么理论着,可是我还是有点心疼那孩子,小小年纪什么也不懂,还说老师不在去送什么人了,我才跑的。既然她的家长都不愿意为自己的过失和她负责,我也只能为孩子着想了。 第二天那家长和校长拿着打的费和医药费来我家,我给了钱,他说这是一次的,还有五次,并且说这五次的时间他都要上班,都要我去送孩子打针,我一下就感觉到他们这种完全推卸责任的做法很是恶劣,我考虑了他的心情和处境,可他完全没有考虑我的心情,对这种完全没有公德的人不能再以礼相待了。我去了学校,通知他们的校长说,既然你们学校承认对孩子有监管失控的过失,那么你一定要写一个有关此过失的检讨给我,否则我就不再支付医疗费,从整个事情来看,小女孩是第一受害人,我是第二受害人,我走路走得好好的,突然飞来横祸,惹出那么多麻烦,这个祸都是由于你学校疏忽了孩子监护人对你的委托,放孩子在外面乱跑而造成的。为了孩子我自愿付出以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那是我的为人,但并不代表我是这场灾祸的始作俑者,我也是你学校的受害者,你学校不光要对孩子负责,还要向我这个无辜的受害者道歉,如果学校不这样做,我就停止赔偿医疗费,打官司,律师会怎么说?我的上述行为有何不妥之处?你们没有责任啊?至于你的狗咬人是第一责任,还说老师不在去送什么人了

损害赔偿 2019-05-30 12: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所以,您想要减轻或免除责任,需要证明对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
  • 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所以,您想要减轻或免除责任,需要证明对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未成年人在学生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费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如检验费、医疗器械费。
    2、医药费只是单纯的治疗所需的药品的费用。医疗费就是医院开出来消费单上所有的费用,医药费就是所使用到患者身上药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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