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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老婆结婚半年了,但是没有登记,现在两个人感情不和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离婚 2022-10-29 1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彩礼不能要回的情况:
    1、当事人已经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生活在一起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3、离婚时,女方不归还彩礼,男方也不会产生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是: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已经实际共同生活;给付彩礼方,没有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有:
    1、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
    2、男女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
    3、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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