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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麻烦您给帮助以下,2017年1月,我从一家国企辞职转到另一家公司,在这个企业应聘正经理岗位,后通过应聘选拔,单位说的叫以副经理任职实习,3个月后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也就是3月分结束,在4月分后,单位仍旧没有和我们新近的同事签订合同,结果在4月10日的时候临时通知我及几个同事,说的是因为公司集团化整合,不再和我们签订正式用人合同,我的理解是,1、3月底的时候就应该告知我们是否继续留用,4月都到10号了,顺理成章的,大家都认为只是晚些签订合同而已,2、作为个人,不是技术知识不能任职,在实习过程中也能胜任这个岗位,而是由于一句整合就不再签订合同,这样的做法,使我们不能回到原单位,同时,就连5险里面的失业险也不能用,单位对于我们的补偿也只是上个月的实习工资加10天的实习工资,这个补偿是否合理,谢谢3个月后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继续留用,就连5险里面的失业险也不能用

劳动纠纷 2019-03-23 15: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实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当月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只要劳动者入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签订涉外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了解,搜集多种必要的信息资料,这是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基础和前提;
    2、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必须准确;
    4、要注意订好担保条款;
    5、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
  • 实习期间有没有工资?
    相关法规定对于实习生,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每月支付一定的补助,比如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等,没有明确规定一定需要支付工资,因为实习性质的话你的身份还只是学生,单位无法和你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所以不支付工资不违法的。
  • 因实习生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所得并非工资,准确的来说应该是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属个税法的应税所得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个税法相关规定,劳务报酬在四千元以下的扣除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扣除20%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只有当实习报酬在800元以上的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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