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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某国企快工作十六年,因2020年4月生一场重病,一直休病假,公司规定的医疗期18个月也休完了,到今年2021年11月也来上班了,现在我想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公司也同意,这样补偿金是多少?怎么补法?

劳动纠纷 2022-10-29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一、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在公司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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