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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超过两年办不了,解除合同,如何要求赔偿,物业与维修基金能要求房开赔付么

合同纠纷 2022-10-30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业委会的决定处理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要求适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对房屋差价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下列情况下可以讨回房款并索赔相应的损失: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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