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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0日,被告到到原告家借钱,称呼急用钱为其儿子在广东进厂交定金,当时原告没有钱,被告就说她去当地的信用社贷款,叫原告为其担保,原告碍于于被告系远房亲戚的情面就出面到信用社为其口头担保借款1万元。至1997年12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不履行赔款义务,信用社找原告赔款,原告到他家找被告,可被告因债务累累躲债不露面,无奈之下,原告于2001年2月10日信用社代债务人蒙某赔清了借款本息15280元。综上所讲述,原告代被告履行了债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取得债权人的权利。为此现依法向法院起诉,依法判决前述请求。本人是被告的亲戚,现在有几个问题问下各位老师,麻烦各位律师大哥大姐帮个忙,小弟不甚感激。1、根据我本人了解,原告根本就不是贷款担保人,他仅仅是一个介绍、联系的角色。真正贷款的担保人是他人,在银行哪里也没有被告签字的情况,被告也没有和原告签订什么保证合同,所以我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建立。他们之间没有什么担保关系,另外当时被告确实口头表态说借这笔钱主要是用投资养猪产业,待养猪产业有钱赚,给原告一点辛苦费用,由于产业没有赚钱,所以也没有给原告辛苦费,故此才向法院起诉被告,案由是担保追偿纠纷。2、根据了解,贷款和利息15280元是被告亲自到原告家给原告,叫原告帮自己去赔的,因为当时原告不好意思见银行,所以委托原告去办理,但没有手续,包括给钱也没有打收据,如今原告就赖账。说钱是自己代被告陪的。现在想问几个问题:1、这个官司我们的成功的把握怎么样,要从那几个方面突破,引用什么法律条款来驳倒对方。我想原告又不是担保人,为什么这么好心帮我赔钱呢。 2、银行也不对,既然是被告贷的款,应该是被告去赔款才对。原告代位去赔款,是赔他自己的还是什么的,无从了解,即便是帮原告赔款,哪钱也是被告给的,银行也应该不接收啊,应该要当事人亲自去具体办理。我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原告根本就不是贷款担保人,真正贷款的担保人是他人,我想原告又不是担保人

债权债务 2019-05-30 11: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担保人签字生效吗解答如下: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为了筹集资金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在借款发生时有时需要约定抵押物或者要求有人做保证人提供保证。有些人不理解作为保证人签字的法律责任,心里只是想着帮朋友的意思就在保证人一项上签字确认了。
    殊不知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后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的。那么作为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到底是什么呢?是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期偿还借款,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是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最直接的承担方式就是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当然因为偿还借款本身是借款人的责任所以当保证人代替借款人偿还后有理由要求借款人返还其代替偿还的数额。
    如果仅仅是作为保证人签字,没有写清楚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那么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就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就是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代替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大多数案件中,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时也会写上这样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担保人***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并且债权人证据充足,法院很有可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时候如果债权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担保人就有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能自动偿还的话有可能被强制执行。
    所以,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想想清楚,借款人是不是值得你信赖,是不是有能力偿还借款又或者你是否愿意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如果实在没有办法拒绝担保又不是很信任借款人的话还有一个方法就是:让借款人对保证人提供有形或者无形财产上的担保。
  •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为别人的贷款担保签字,有以下风险:
    一、帮助别人做担保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的话,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偿还该欠款的。且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人再次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贷款条件和最高贷款金额的限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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