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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立户有附加限制政策,是否合理合法?本人24岁,未婚,户口在杭州市余杭区,家中共一本户口本,有本人、父亲、母亲、姐姐、姐夫(入赘)、姐姐的儿子和女儿。以下是余杭公安分局对我区农村地区的多个子女要求分户的立户政策:多个子女要求分户的,待第二个子女登记结婚后,单独起伙生活,夫妻双方户口均在一起,可以进行分户;2.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列为一户;3.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离婚时间满2年;2离婚双方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房,且实际居住在农村; 3户口所在地建制村、组同意;4.人户分离,不居住在本地的挂靠户口不得分户,应动员其迁往现居住地;5、未婚子女不得分户、立户,但年龄较大(28周岁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房和有生活处理能力的单身除外;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立户 。也就是第二个子女即本人必须要满28周岁或已结婚才能立户,请问这样的规定限制是否合理合法。因本人所在村年内即将拆迁,所以本人想和父亲单独立户,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做才可以?3.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立户 请问这样的规定限制

离婚 2019-06-17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分户一般要有独立的房产;或者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的;或者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等情形的。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单独立户,申请人必须具有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需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当地政务中心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办理分立户手续。
    1、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2、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3、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
  • 单独立户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否则无法单独立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 分户可以,但必须符合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的分户条件。
      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中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题目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划定:"申请结婚确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实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划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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