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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各位编辑。

我是一位农民,我咨询的问题就是我身边农户发生的问题:兄弟三人,老大在80年代初接父亲的班(其父亲是供销社职工,那个时候的政策子女是允许接替父母的工作岗位),成为供销社职工,户口转为非农户口。老二从小患小儿麻痹症,严重残疾,至今残疾如故,吃农村低保救助。老三上学考入中专,后来毕业分配,有了正式工作单位,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他原来的一份土地也由村集体收回。

在老三上大学期间,其父亲找人主持分了家:老大由于接班,宅基地由村集体分给老大一块,其建房资金由老大自己解决。在此期间,父母,老二,(此时老三已离家在校)还有两个妹妹居住的宅基地上一共有五间房屋,三间堂屋,两间西屋,全都是土坯房。父亲规定,三间堂屋归老三,两间西屋归老二,宅基地没有明确归属。

后来,老三在县城有了工作,有了楼房,娶了妻,其妻也是城镇户口。随着时间推移,两个妹妹也已出嫁,原来的土坯房都成了摇摇欲坠的危房,此时是父亲,母亲和老二共同生活在一起。

在2001年到2006年期间,父亲和老二,先后共同出资,拆掉土坯房,建造了砖瓦房,并一起居住,生活。2014年,2015年,父亲母亲先后去世,院子里只剩下老二,一个孤独的残疾人。

老人后事刚过,老三的妻子就暗示,她要拥有这片宅基地的归属权,并说要在这片宅基地上建造楼房。现在矛盾就出来了:老二认为,他优先拥有归属权,并以此作为以后养老的资本,并且老二还说,他对这个院子里的房屋和宅基地拥有支配权。

请问:1.老二的要求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2.老三及其妻子,都不是农村户口,他们在农村享有宅基地的权利吗?

3.老二和他父母生前居住的宅基地,老三有没有权利享有?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吃农村低保救助。1.老二的要求合理吗?他们在农村享有宅基地的权利吗?有没有权利享有?

离婚 2019-05-13 1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确权跟户口有一定的关系,本集体村民的身份是户口体现出来的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 农村房屋作为遗产的,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
    农村房屋作为遗产继承问题:按照《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遗产继承不论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可以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农村房屋。
    农村宅基地问题:按《土地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集体按“一户一基”的规定划拨给村民建房用地,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了。
    农村房产继承后,连同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如要出让须经集体(村委会)同意,因为宅基地是集体的。
  • 土地管理法16条: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一般来说,收养与是否为城镇户口没有什么关系,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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