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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三个今年2月份在一家公司从事网络营销的工作,我介绍的另外两个人。现因公司辞职,但是公司负责人写的是辞退,并克扣工资500元绩效,公司的基本底薪是1800元+200元全勤+500元绩效=2500元,绩效工资无纸质说明试用期和转正条款,6月份公司主管开会说这个月每个人都算绩效工资。也没有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工商局可以查到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这个公司法人代表都是交给一个负责人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管理。

共同点:

1我们三人都有公司的工作业务微信群、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工资的微信转账记录,负责人的微信语音等;

2负责人微信的头像非真人照片,工资条无公司名称,转账无转账说明。

3共同有在公司的上班工作场景、会议、活动等的视频及图片。

4公司的提供的微信业务小号的红包转账记录。

5与公司业务有关系的推广员邀请码,输入邀请码可直接绑定到公司下属机构的APP推广。

不同点:第一个人:

1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后来所有来的新员工都不签订劳动合同;

2有公司的招聘网站的面试邀请;

3公司的推广信息后台截图。

第二个人:已在其他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一直请长期病假,与当事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当事公司并不知情,也没有因此影响到在该公司的正常上班。

第三个人:已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法确定,且已经丢失自己的法律合同,公司当时给的是一式两份。无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等。

请问:1如何主账要回这500元工作?2公司的工资条写明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支付赔偿金?

3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证明微信就是主要负责的本人?

4我们这三个人都可以主张哪些权利?会不会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受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什么形式提供给劳动仲裁机构?需要公证吗?

5劳动仲裁的时间、费用、流程、以及先去劳动监察大队还是劳动仲裁委员会?

6我们普通的打工者能得到应用的权利和补偿吗,会不会耗时耗力?

仲裁 2018-12-28 07: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试用期被辞退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结算工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是否自己的双向选择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
    因为结算的是试用期工资,当然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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