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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公司清算 2022-11-02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以及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解散需要进行登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合资企业解散的事由有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来决议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董事会决议解散;

    (八)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   
    1、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决议。



      
    2、外资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主管商务部门应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递交的有关申请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



      
    3、自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清算组,指定具体的清算组成员及其负责人。



      
    4、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有关通知义务。



      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知其全体债权人并向主管工商局登记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5、清算组清理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提出资产折价及计算方法,编制清算方案。



      
    6、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收回和处置资产,并按照如下顺序承担有关费用和债务。



      
    7、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



      
    8、清算组应及时完成税务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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