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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买的房子、写的是儿子跟儿媳的名字现在能收回来吗

房产纠纷 2022-11-02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母出资买房写孩子名一般不能要回来。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双方具有书面房屋代持协议的除外,但是出现法定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可以要回,因子女的违法行为致使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六个月内可以要回,父母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要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房产证是子女的名字房屋归子女,父母无权收回。但以赠与方式过户,子女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存在法定情形的,父母可以申请撤销该赠与行为、收回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子女没有付钱的,父母虽无权收回房产,但可以依法主张债权、要求子女归还购房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房产证是子女的名字一般情况下父母无权收回。但以赠与方式过户,子女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存在法定情形的,父母可以申请撤销该赠与行为、收回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子女没有付钱的,父母虽无权收回房产,但可以依法主张债权、要求子女归还购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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