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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是什么

损害赔偿 2022-11-02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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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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