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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了离婚的问题,女方已经向法院起诉本人。起诉的内容提及到(离婚,’抚养权归男方,债务男方负责70%)。事情的原由是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和男方有赌博行为。双方早期借贷打算买车(因男方贷款不行,女方贷款),但后来没有购买,把贷款回来的钱双方共同使用,双方在共同还款一段时间后,双方达成共识再贷款成功(女方贷款),把贷款回来的钱用了部分还清第一次的贷款,其余都是双方共同使用。后来因贷款的款项大了,导致还款吃力,男方起了赌钱的念头,打算赌钱来还债,因为赌钱输了两万多,女方知道后愿意帮助男方,分别贷款共十万用来还款。因为平时的生活使费和两个孩子上的花费,导致还款压力更大。男方在手机上用APP借了几万块来还债。时间长了,男方在外也有花心(女方没有实际证据,只是知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还款的压力根本控制不了。已经没有办法还款。因为双方的债务问题与抚养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分居了半年多没有解决,所以女方向法院起诉解决。

本人现在已经失去工作,在分居半年多期间一直抚养着两个孩子(需要向父母借钱过生活),女方因为男方的债务问题也没有给过抚养费用与孩子学习的费用。本人现在打算不理会女方的起诉,因为个人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想了解法院对于这个案子会怎样判定结果?还有孩子抚养的问题,在法院的通知上明确写明抚养权归男方,意思是两个孩子都归男方抚养吗?如果本人不理会女方的起诉,法院会直接判决债务70%给男方吗?

补充:如果本人理会案子,但没有资金请律师,自己上庭辩论,需要怎样做?判决会发生变化吗?还有男方喜欢跟朋友吃饭喝酒,所以有时候喝醉回家,但是没有家庭暴力过,这也是女方的离婚原因之一。因为分居后男方的心理出现问题,导致想不开自杀行为,有病例证明心理评估过。,这个会对案子有帮助吗?法院会把两个孩子判决到其中一方还是双方各自一个呢?

补充协商内容:双方曾经协商过,男方要求负债的情况下,要女方先抚养一个孩子,因为男方害怕父母会疲劳过度发生问题,而债务的问题再做解决。女方因为负债问题不能解决不肯抚养孩子,就算抚养孩子都是星期五下午带回女方,星期六全日,星期天下午带回男方。男方觉得女方这样没有尽母亲责任,因为在分居期间孩子的学习,生活,生病,都是男方负责,男方白天上班,下班就照顾孩子,而女方就轻轻松松,还有辅导孩子的心理问题。女方在协商过程中要求男方给女方8万就离婚带回一个孩子,但是男方没有钱给,导致协商不成功。

离婚 2018-12-31 23: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孩子在哺乳期内,一般随母亲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
    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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