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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下,在上班期间,上司未经员工同意,私自查看员工电脑与他人聊天记录,并且手机拍照保存留底,是否属于侵犯个人隐私问题,可以直接起诉上司吗??

损害赔偿 2022-11-03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领导定位我下班去哪儿侵犯隐私。下班后,员工的个人活动,私人时间由自己支配,作为公司领导无权干涉,如果通过设备予以监视,不仅不妥,而且已经侵犯个人隐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对于上班被监控的,如果公司是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并告知员工的,合法;如果是在非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并且关于聊天记录的监控如果公司明确告知员工电脑只能用于工作,公司的监控部门会进行监控,提醒大家不要把私人信息通过公司的电脑传播的,合法。
    法律依据: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 当事人一般不可以匿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可以实名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为劳动者保密;如果举报属实,且为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还应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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