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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住处进行搜查

刑事辩护 2022-11-03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集刑事证据方式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
    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有关手续。
  • 收集刑事证据的方法: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有关手续。
  • 公安证据不足的做法:公安证据不足的,一般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或其他相关侦查措施,进行补充侦查。法律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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