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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农村房子 没有土地使用证 只有一个买卖合同 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吗

房产纠纷 2019-01-30 10: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或者城镇人口的,则合同无效。
    二、你们是两隔壁,应该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农村户口。所以这你可以买甲方的房子。
    三、甲方死亡,那么自然就发生了继承,甲方的孙子女因为没有代位继承权,所以他们不是继承人,如果你在合同上写上他们的名字更好。
    四、过户的时候要所有继承人一起去房管部门或是公证买卖合同,所有继承人都同意房屋卖给你。

  •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分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 对于农村小产权房,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因为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即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当遇国家征地拆迁时业主是没有办法得到拆迁补偿的。
  •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以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土地登记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立权属界让等内容。
    地籍测量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步地籍勘丈。
    (三)权属审核。内容有: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的审核。
    (四)注册登记。由土地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的批准意见,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装簿、造册、缮证。
    (五)颁发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向领证人分送领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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