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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有些什么

房产纠纷 2022-11-03 1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是: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可以流转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不可以单独转让、买卖、出租。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点是:农村宅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村宅宅基地使用权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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