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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侵犯了姓名权

损害赔偿 2022-11-04 1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犯姓名权一般不受刑事的处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以及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造成公众混淆的等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侵犯姓名权的情况有:
    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
    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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