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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已卖,但是未过户。出了事故

交通事故 2022-11-05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的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机动车都有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汽车卖了没过户出了事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车辆买卖未过户的,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由受让人承担。车辆属于动产,动产物权转让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车辆在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受让人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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