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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审批吗?

股权转让 2022-11-05 1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的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需经下列程序予以转让:
    1、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认购权;
    2、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相关的表决程序;
    3、交易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过渡期管理协议等;
    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管理事务的交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应经下列流程进行转让:
    1、由交易双方就进交易事项洽谈;
    2、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
    3、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相关的表决程序;
    4、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过渡期管理协议等;
    5、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管理事务的交接。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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