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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X长期外出杳无音信,乙女无奈携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X的同居关系,并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甲X承担抚养费用。经查,甲X与乙女是中学同学。二人于2008年夏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后,于2010年4月生育一子。因发生矛盾,二人自2011年5月开始分居。之后不久,甲X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试问:1.乙女能否要求解除她与甲X的同居关系?

教育 2022-11-06 0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有孩子了,同居一方想解除关系,可以与另一方协商解除关系,协商还要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等问题;也可以以孩子抚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权归孩子的亲生父母双方,如果不共同抚养的,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议达成一致,按照协议的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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