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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有哪些

诉讼 2022-11-06 1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您好,了解具体的规定
  • 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的对象应当是指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前述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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