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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合同纠纷 2022-11-06 1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包括:
    1、居间人应当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
    2、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自行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居间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
    1、居间人应当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
    2、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自行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如果双方都构成违约,那么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双方都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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