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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经鉴定为危房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2-11-06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2、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4、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 申请危房鉴定需向地方质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人员查验委托人合法证件复印归档;委托人填写鉴定委托书,约定现场查勘日期;交待准备事项,鉴定收费;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出具报告,资料归档。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房屋安全鉴定途径:委托人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或由法院委托鉴定;交纳鉴定费,收费标准见附表;鉴定站派不少于两名的持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鉴定人员到现场查勘,绘制房屋平面图,标明检查情况;检测验算。

    法律依据: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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