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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公司主动辞工了,确用另一个公司的名字办了失业金,这样违规吗?

劳动纠纷 2022-11-06 2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主动辞职的,一般不能领失业金。如果员工具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失业前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等条件的,才能领取失业金。而主动辞职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员工如果是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失业金;如果是非因本人意愿而辞职的,并且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本人已经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条件的,有失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主动辞职人员不享受失业补偿。法律规定,获得失业金的首要条件是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辞职一般属于劳动者主动中断就业,不符合失业金的领取条件,无法获得失业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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