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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时间没回去户口被注销了,现在回复了,家里派出所通知回去上户口,但是又无身份证,

离婚 2019-03-05 14: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准备注销户口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随取随注销,死亡时间超过一年的需要分管户籍的派出所领导审批,丢失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的需要街道居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分管户籍的派出所领导审批就可销户。
  • 当事人的身份证只要还在有效期限内,并且保存完好的,就可以继续使用,与户口所在地无关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在当事人与对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过当事人的户口迁出期限的,当事人应该迁出户口,否则对方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的;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的户口都不会被强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 公民死亡,死者家人办理死者的死亡证明时候,会注销死者户籍。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看属于什么情况注销分别对待解决
    1、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必须有相关单位提供的注销户口的证明才行,比如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只是说明问题、不要介意)、或是你家户主申请的户口迁移等。
    2、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擅自注销你的户口,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擅自注销公民户口的行为承担责任。
    3、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公安机关在联网登记户口资料时,将你的户籍信息漏掉了: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可以带上你家原户口本中登记的你的户口信息,请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阅纸质户籍档案、恢复你的户口登记。
    4、“户口注销了不是都没有办法办身份证”:户口被注销后,是不能再办身份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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