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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西安蓝田县,被西安长城博雅学校的几个老师进行殴打,人身侮辱,并且诬陷我强奸女孩,在这期间我想解释,对方不听就是各种殴打,各种侮辱,后来警察过来了解情况,让我离开,但是在这期间,这群老师满学校,满家长的说是我强奸了女学生,导致于我现在名声受到极大的侮辱,并且他们对我多次殴打,多次语言威胁,。请问我可以告他们造谣,人身侮辱,人身攻击,诽谤嘛。被西安长城博雅学校的几个老师进行殴打,满家长的说是我强奸了女学生,请问我可以告他们造谣,人身侮辱

刑事辩护 2019-05-24 1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 如果你确实没有和同事有染,并怀孕堕胎 他的造谣对你的名誉,或者严重破坏了你们夫妻感情(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找他们理论吵架后报警让警察对那些说你的人进行迅问,或者打电话问那些说你的人 注意录好音把说你同事有染,并怀孕堕胎说清楚, 只要你有这些证据 他就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 诽谤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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