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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劳动仲裁委可以先予执行

劳动纠纷 2022-11-08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实行先予执行的案件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下列案件实行先予执行的制度: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在申请劳动仲裁后是可以先予执行的,但要符合下列条件: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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