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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21.6.29日因公司效益原因停工放假,期间一直积极询问复工的时间,但是收到的回复都是说没有具体日期/不知道。2021.10.8日返厂开会,说因原生产线没有工作,现在要不自己主动离职,要不接受公司安排到新的岗位。2021.10.29日返厂复工,复工前开会要求先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才能恢复到原生产线的工作,2021.10.30日收到公司纸质版上班催促单,内容是写着本人因2021.6.29日开始没有打卡记录,出现旷工,公司现令2021.11.4日必须返回工作岗位,不然公司要单方面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我应如何保证我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22-11-08 1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方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员工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非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能解除劳动关系;而除此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可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公司停工,员工与其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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