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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是黑龙江的。2017年11月在拉萨市公安局办理的取保候审。交了3000.00保金。返脏2000.00圆。因为本人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批捕,所以才办的取保候审。

本人的案子已开过庭。其余没抓到的网逃已取消。到直到现在拉萨公安局不让我回家(回黑龙江)。我想咨询一下。拉萨公安局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呢?谢谢!2017年11月在拉萨市公安局办理的取保候审。所以才办的取保候审。我该怎么办呢?

刑事辩护 2019-06-13 21: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不符合条件花钱也不能办理。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 被逮捕的嫌疑人满足下述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 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过公安局的签字,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要知道。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并不是无罪释放,在取保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作为受害人,只能等待公检法机关对诈骗犯做出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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