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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抽走,法人会有责任吗

工商事务 2022-11-09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视违法的具体情况而定。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违法后,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个人不再额外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的一切权利均来源于股东的资格。股东应当实际出资,并且不得抽逃出资。经催告后仍不补足的,可能会被公司剔除股东资格,还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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