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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商铺)是框架结构.有墙体.顶棚.门窗及通讯供暖等.但开发商交付的只是一块地皮.其它什么也没有.只是在地面的四个角用金属坐标做了一个标注告知这个位置是我的.为此我至今没有接收房屋.同时.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通过诉讼依法维权.最初.开发商通知我接房时我让他们把钥匙给我带我看一下房子.工作人员告知没有门窗哪有钥匙呀.对此我们产生争执后.我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门窗费用.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鉴定门窗的实际价值时我发现不仅仅没有门窗.并且墙体.顶棚.供暖.水电等什么也没有.所以我又另行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将商铺建设成具备墙体、顶棚及水电暖的一户一门标准,在庭审中开发商不承认违约,也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向,所以我又变更了请求,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及第二轮的反复再审.最终法院认为我之前选择了履行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了门窗款而没有要求解除合同.现在又要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在无奈的情况下.我于2015年又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将没有建设的墙体.顶棚.供暖等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好.2016年本次法院判决书中表述.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交付给我具备墙体.顶棚等的商铺.但目前诉争房屋不适合建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仍然要求开发商建设不予支持.同时判决书中表明.我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开发商达不到标准的地方据实赔偿.针对该判决书我有以下想法. 首先.我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我购买的是房屋而不是地皮.现在判决书的意思是让我接收地皮.然后再要求开发商把没有建的墙体.顶棚.水电.供暖等按照实际价格赔偿我.这显然违背了我购买商品房的初衷.我留着地皮有何用? 其次.我依法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因为我之前选择履行合同赔偿了门窗而没要求解除合同,现在我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又告知履行不能,现状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建设墙体等.又让我要求开发商将没建设的部分据实赔偿. 综上.请擅长这方面的律师阐述一下下一步的诉讼方向,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委托书。2008年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商铺)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及第二轮的反复再审.最终法院认为我之前选择了履行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了门窗款而

房产纠纷 2019-05-16 16: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 买卖合同中交付完成的判断:这个需要区别情况对待:
    一、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方不负担;如果出卖人不知道,买卖合同成立后,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送货上门的,自送到交货地点时视为交付并转移风险;代办货运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并转移风险。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
    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法院诉讼。房屋买卖合同起起诉费,应当按照诉讼标的收取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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