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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在**花园购得房屋一套,合同约定2005年12月31日交房.至交房日,开发商却未能按时交房.后才知此房钥匙在建筑商手中,至使无法交房.现在建筑商仍不交房子的钥匙,购房近四年开发商仍没有提合同约定办理交房手续.2008年2月按合同约定进行了仲裁,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未执行仲裁裁决.后到开发商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近两年仍未有结果.原因是找到法人王建中.原有公司已无产财,名下的其它公司找不到人.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我国的法律怎样才能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呢?

仲裁 2018-09-06 07: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联合署名其实也分成两种情况:
      一种是约定了份额,这种约定并不会在房产证上体现,但是在房管局登记的时候,会明确按百分比共有,离婚时也照此比例划分;
      另一种是没有份额约定的默认共有,这种房子其所有权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也会考虑到首付、还贷中双方实际付出的比例有所偏向。
  •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房产买卖过程中,开发商违约同样适用: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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