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想问下已入职新公司,由于竞业协议,前公司要求提供在职证明和社保证明,但由于签署的是第三方外包合同,由于社保上个月没缴上,现已提供在职证明和经理名和电话,但前公司还需要我提供我签署合同的第三方公司HR和座机号码,这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拒绝提供?竞业协议上没写明需要提供这些信息

公司企业 2022-11-09 1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在其到新用人单位就职的过程中存在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到新用人单位就业的,就职过程中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当然存在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公司一般不可以与兼职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兼职员工难以接触商业秘密,不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想问下已入职新公司,由于竞业协议,前公司要求提供在职证明和社保证明,但由于签署的是第三方外包合同我是否可以拒绝提供?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