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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以伪造的支票骗取一万元,构成票据诈骗罪吗?如何而量刑呢?

票据纠纷 2019-02-15 17: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金融诈骗罪一般判几年中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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