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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是一名老师,受害者是我母亲,当时对方开车往我母亲屁股撞了过去,诊断证明轻微骨折。住院期间医药费都是我方承担,对方期间只拿出一千元,之后没有任何费用。划分过责任后因为我不是太懂事故科的事情,事故科让我签字我就签了,签过之后在我们不知的情况下肇事者把车开走.在我给对方打电话觉得我母亲可以出院的情况下我给她打电话说明情况,看对方准备怎么对此处理。之后当天下午对方和她学校其校长一同来,期间所有谈话肇事者没有说一句话,都是其校长在说。而我却听不懂他在说些什么。我只听出来了不想出钱给我母亲看病,包括我母亲的误工费,营养费,住院费等一切费用的不想承担。但肇事者本人却一言不发。之后我们在电话里要求对方只需付医药费和误工费就可但对方现在仍在犹豫,我想知道如果我走法律程序的话有多大的把握?因为是对方权责,也是属于交通事故。对方开车时戴帽子,口罩,眼睛不是墨镜。却一口咬定没看到我母亲在前面行驶。这之后的事情应当怎么合理处理??!我想知道如果我走法律程序的话有多大的把握?这之后的事情应当怎么合理处理??

综合法律 2019-01-25 18: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先予垫付,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按照认定的责任支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发生医疗费纠纷: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 一,逃逸,一般会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二,会罚款、拘留。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自首会考虑从轻处罚的。
  •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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