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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老家在搞经济开发区,奶奶家属于开发区占地范围之内。时间久了奶奶家的老房子慢慢破旧需要修盖。可是开发商不允许,说已经在开发范围之内不允许再建或修建。因为开发商一直未能占地,奶奶家的房子连着几天的暴雨倒塌了。开发商不允许我奶奶家修盖房子。开发商给我们的处理结果是:按照面积给一套房屋给老人居住。在老人死后由开发商收回房屋。无任何经济赔偿。请问这样的处理结果合理吗?我奶奶的房子能否现在修建?如发生民事纠纷我们该如何寻求法律援助?请问这样的处理结果合理吗?我奶奶的房子能否现在修建?如发生民事纠纷我们该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 2019-02-18 2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对方存在违约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对方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你对于该房屋已经依法办理了产权手续,该房屋的物权是属于你的,任何人物权剥夺,开发商无权收回该房屋。
  • 以重新申请在宅基地建房为例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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