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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您好,我孩子4岁半,3月31日晚上咳嗽发烧39.5度送到县人民医院门诊儿科,医生诊是支气管炎开了验血和输液,4月1日晚上又发烧,我们又选到人民医院门诊儿科,医生还是开了输液,4月2日上午把小孩送到县人民医院儿科主院部住院治疗,连续打了3天点滴小孩病情无好转并加重,在这期间也多次告之医生小孩病情,4月4日上午是我主动提出要求医生拍胸片,胸片显示右肺上10叶已变白,后下午做了CT,CT显示右肺上叶炎症改变,考虑大叶性肺炎,右下肺感染,右侧胸腔积液。当时我就问医生,在县医院能够有这条件治好不?病情是否很严重?医生回答我没有我想的那么严重。当天晚上感觉小孩病情加重,4月5日早上9点送到浏阳市儿童医院,浏阳儿童医院的医生看了我从铜鼓县人民医院拍的胸片,在用听诊器听了小孩,说考虑是重症肺炎,小孩情况不是很好,要求我们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后由儿童医院救护车直接送到湖南省人民医院儿童医学中心重症监护室治疗,4月5日送入儿科重症监护室其间做了纤维支气管镜,做了2次血液净化,这其间一直是用呼吸机维持小孩的生命,大量输液,输血。医生曾多次告知小孩有生命危险。4月28日小孩才转入普通病房治疗,5月6日才准示出院回家休养。湖南省人民医院出院疾病诊断书:1.严重脓毒症,2.重症肺炎,3.呼吸衰竭,4.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5.甲型流感病毒感染(支气管塑型),6.腺病毒感染,7.支原体感染,8.上消化道出血,9.真菌感染,10.伪膜性肠炎,11.多器官功能不全(肝,脑,心,消化道),12.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并左肾积水,13.过敏体质(牛奶过敏),14.微量元素缺乏(缺铁),15.中度贫血,16.低钾血症。一共花费了23万余元医疗费,后期还要自行购买雾化机,雾化药在家做长时期的康复治疗。现在我们找到县人民医院,院方说医院没有责任,要求我们做医疗监定。请问律师像我们这种情况医院属于误诊吗?医院在哪个环节出现过错?医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律师,您能帮帮我们吗?还是开了输液,院方说医院没有责任,请问律师像我们这种情况医院属于误诊吗?医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5-31 2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医院诊断错误,延误病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的,协商不成,建议法院起诉,申请赔偿的,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另外: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由院方举证是否错诊。总结错诊解决办法: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 医院,责任事故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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