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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是什么

离婚 2022-11-10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是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申请离婚时没有达成离婚协议;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当事人之间未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有以下情形的民政局对离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离婚事项不是自愿的;
    2、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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